学会党建
民主评议党员制度
发布时间:2023-07-17浏览量:864

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,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,对照入党誓词,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。

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,一般每年开展1次,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。按照个人自评、党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的程序,组织党员进行评议。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,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内进行。

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,提出评定意见。


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,党支部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表扬或者表彰,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员,报请上级党组织予以表彰。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,党组织应当根据其表现和态度,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



版权所有: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 地址:徐州市建国西路110号六楼 邮编:221011
联系电话:0516-85693705 苏公网安备32031102020067号 苏ICP备2022044984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