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印章的管理、使用行为,根据相关规定和学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印章的种类
本规定所称印章主要包括“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”法人印章、各类专用章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。
二、印章的保管
学会的各类印章要选派政治可靠、纪律严明、责任心强的同志进行保管。并按规定设置B岗,确保及时准确履行印章管理手续。
印章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必须认真负责,严格管理,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,不得转交他人。
三、印章的使用范围
(一)“徐州市自然资源学会”法人印章
1.以学会名义制发的公文。
2.以学会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委托书、外出调查介绍信等。
3.以学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、证书。
4.审核表、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。
5.其他需盖学会公章的用印。
(二)学会各类专用章
财务专用章:以学会名义收入、支出的有关票据、支票、账册等。
四、印章的使用
(一)印章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,不得私自未批先盖。使用学会各类印章,由学会负责人审批。
(二)用印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,用印人员要在《用印登记簿》上详细登记用印日期、事由、单位、审批人、使用人等事项。《用印登记簿》要妥善保管备查。
(三)用印时,印章保管人要认真核对用印事项、领导批示意见及使用人在《用印登记簿》上的填写内容,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,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,方可用印。对批示事项与实际内容不相符或字迹潦草、有明显涂改痕迹、表达不清、落款单位不明等不规范的文件材料,不得用印。用印要做到印迹端正、清晰,加盖规范。
(四)印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取、代用印章,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用印章的,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印。
(五)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、证件、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。因特殊原因确需盖空白印章,须经领导批准,并标注份数,逐一编号;用印后,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空白印章件,未用的空白印章件应全部退回、销毁。